藥師藥劑生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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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藥師、藥劑生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不用附學分. 藥師證書核發日+6 年. 翌日. 第5 條第1 項第1 款、. 第8 條第1 項. 領. 得. 藥. 師. 證. 書. 逾. 5. 年. 歇業未逾2 年,重新. 申請執業登記之日.
- 2申請入會/退會-社團法人高雄市藥師公會
二、申請加入高雄市藥師公會之申請書與攜帶文件 ... 中藥學分證明(若無則不用) ...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 3藥事人員申請作業流程 - 嘉義市政府
系統下載相關繼續教育學分證明文件:需有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 ... 第10條: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 ...
- 4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辦法所稱醫事人員,指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護理師、護士、物理 ... 三、醫事人員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 ...
- 5【本會】藥事人員納入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Q&A
請問怎樣的狀況需檢附學分證明重新申請執業執照? A. 依第6條規定:1.取得藥師證書逾5年者首次申請執業登記者、2.歇業(中斷執業)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