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中解決勞資爭議的三種手段:調解、仲裁、裁決| 焦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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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效力則有成立與不成立兩種,成立時,調解之內容轉換為當事人之間的契約,一方負有給付義務,若拒絕給付,他方則可向民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仲裁相對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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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中解決勞資爭議的三種手段:調解、仲裁、裁決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了三種爭議解決方式:調解、仲裁、裁決。
前兩者屬於訴訟外紛爭解決(Alternat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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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因「調解不成立」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而新法將任意性仲裁新增訂以下兩項要件,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