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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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始得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2. 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54條第2項之勞工者【即教師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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