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仲裁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始得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2. 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54條第2項之勞工者【即教師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 ...
延伸文章資訊
- 1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紛爭免緊張,申請調解、交付仲裁有辦法
當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時,雙方當事人也可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規定,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申請人可選定獨任仲裁人或組成勞資爭議仲裁 ...
- 2〈財經週報-司法話題〉勞資仲裁4大好處- 自由財經
蔡家豪律師提醒,想以仲裁程序解決勞資糾紛,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時,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 ...
- 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三章仲裁. 第25條(調解不成立之申請交付仲裁).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 ...
- 4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仲裁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始得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2. 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54條第2項之勞工者【即教師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 ...
- 5淺談勞資仲裁– 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指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因「調解不成立」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而新法將任意性仲裁新增訂以下兩項要件,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