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紛爭免緊張,申請調解、交付仲裁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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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時,雙方當事人也可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規定,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申請人可選定獨任仲裁人或組成勞資爭議仲裁 ... 搜尋
延伸文章資訊
- 1如果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可以申請仲裁嗎?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規定,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 ...
- 2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三章仲裁. 第25條(調解不成立之申請交付仲裁).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 ...
- 3淺談勞資仲裁– 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指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因「調解不成立」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而新法將任意性仲裁新增訂以下兩項要件,說明如下:.
- 4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勞資爭議調解及仲裁制度之介紹 - 勞動部
(3) 此外,該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亦明揭,倘該「權利事項」. 之勞資爭議業經調解不成立者,由於已難期待爭議當. 事人冷卻其爭議;因此,縱使爭議當事人之一方以相.
- 5台灣法律中解決勞資爭議的三種手段:調解、仲裁、裁決| 焦點 ...
調解的效力則有成立與不成立兩種,成立時,調解之內容轉換為當事人之間的契約,一方負有給付義務,若拒絕給付,他方則可向民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仲裁相對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