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司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法警考試- 補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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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移轉所權生效要件,行使土地之收益權,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以先經交付為前提。
故所有權雖已移轉,而標的物未交付者,買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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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法§348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 ...
- 2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時效消滅後,買受人使用土地是否為 ...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付清價款,乙亦將土地交付甲管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乙死亡,由其繼承人丙、丁辦妥繼承登記。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雖已 ...
- 3出賣人甲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乙,但一直未轉所有權登記..
甲、乙訂有買賣土地契約,出賣人甲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乙,但一直未轉所有權登記,致買受人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並經甲抗辯之。此時:
- 4民法§373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 ... 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應以標的物已否交付為斷,與移轉登記已未成無關。
- 5法律問題﹕房地產買賣「登記」﹑「交付」之權利義務 - 金門日報
買受人在房地產買賣時,常誤以為已交付買賣價金予出賣人,且出賣人已將房屋交由買受人占有使用中,已達「銀貨兩訖」便可高枕無憂,實則不然,因為此時買受人乙並未「移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