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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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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271號
解釋日期:
民國79年12月20日
解釋文:
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上訴法院誤為不合法,而
從程序上為駁回上訴之判決確定者,其判決固屬重大違背法令,惟既具有
判決之形式,仍應先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後,始得回復原訴
訟程序,就合法上訴部分進行審判。
否則即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
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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