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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271號 解釋日期: 民國79年12月20日 解釋文: 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上訴法院誤為不合法,而 從程序上為駁回上訴之判決確定者,其判決固屬重大違背法令,惟既具有 判決之形式,仍應先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後,始得回復原訴 訟程序,就合法上訴部分進行審判。

否則即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 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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