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沿革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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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號令發布,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依行政程序法第8 條、 第48 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 條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沿革 友善列印 沿革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74年02月27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02月14日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所有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80130123號令修正發布第34-1條條文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70130354號令修正發布第20、22、24-1、37條條文;增訂第22-1~22-3條條文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60131269號令修正發布第2、7、11、20、20-1、21、24條條文;增訂第14-1、23-1、24-1~24-3條條文;刪除第14、23、48、49條條文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50127775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增訂第7-1~7-3條條文 歷史條文     1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1239號令發布,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第48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失效;另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適用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前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1243號令發布,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故本法所稱「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另,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前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不適用之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2533號令修正發布第20-1、21、23、25、51條條文;增訂第23-1、24-1條條文;刪除第14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40136673號令修正發布第15、29條條文;增訂第29-1、50-4條條文;刪除第8條條文 歷史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1字第0980130151號令增訂發布第50-3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80008451號函核定 歷史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0970131015號令增訂發布第34-1條條文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40031385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30045758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20042702號令修正發布第20、20-1條條文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一字第0910068648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4-1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一字第0910001337號令修正發布第3、4、20-1、31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內政部(86)台勞動一字第024354號令修正發布第5、6、8、20、23、37條條文;增訂第4-1、20-1、50-1、50-2條條文;並刪除第28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2981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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