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審理程序- 行政訴訟 - 最高行政法院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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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案與審查:. 本院收受原審高等行政法院送交上訴或抗告之訴訟文卷後,依「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先就事件之上訴或抗告合法要件為審究,責由審查科書記官先作初步的 ... 搜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快捷列 大法庭相關資料區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官事務分配專區 行政訴訟 審判權及類型 行政救濟程序 事件審理程序 ::: 首頁 業務簡介 行政訴訟 事件審理程序 事件審理程序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
延伸文章資訊
- 1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 植根法律網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逕向本院聲明不服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訴訟卷宗到達以前,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狀或繳納裁判費之統一收據者,依第一項 ...
- 2最高行政法院-新聞公告-新聞稿-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 ...
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6年度訴字第80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將原處分關於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裁罰新臺幣50萬 ...
- 3最高行政法院-認識本院-政府資訊公開-政府機關之組織、執掌 ...
司法院亦於同年6月24日公布行政法院處務規程,同年9月1日行政法院正式成立,採一級一審制,事件經行政法院裁判即告確定,不得上訴或抗告。
- 4最高行政法院-便民服務-訴訟須知-司法院訴訟須知-行政
「二審」指兩個審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聲請事件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 ...
- 5新竹律師公會
一、上訴理由: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不服,須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二)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