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休期限藏陷阱未必達1年- 財經要聞-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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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級設定: 勞基法新制加入的加班換補休中,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而補休期限不得超過特休假每年結算日,這與一般實務情況不同,導致加班日期越接近特休結算日,補休期限越短,未必可達號稱一年期限,「甚至結算日前一天加班,就只能發加班費」,新制暗藏諸多陷阱。

勞動部解釋,為了方便結算,企業應把補休與特休的最終結算日定在同一日,即便補休的期限沒有到期,只要到了特休的結算日,就必須要把補休、特休一同結算為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

過去,實務上若勞資雙方約定加班換補休期限為6個月,假設在5月9日加班、補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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