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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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最基礎的勞動法律,主要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 ...
勞動基準法(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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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其他國家的同名或同類型法律,請見「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LaborStandardsAct別名勞基法施行日期1984年8月1日[1]修正次數22最新修正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法規類別類行政部勞動部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勞動基準法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
1982年由內政部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院總第1121號)
立法院內政、經濟和司法委員會於1984年6月16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1984年7月18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1984年7月19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1984年7月30日由總統蔣經國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84年8月1日[1]起施行
閱論編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最基礎的勞動法律,主要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目次
1背景
2歷史
3內容
4相關爭議
4.1罰則不足
4.2勞基法28條(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執償基金)
4.3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5參見
6參考資料
7外部鏈結
背景[編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
台灣在美國工會對美國國會施壓,要求以301條款迫使台灣提升勞動條件的背景下,制訂施行勞動基準法。
歷史[編輯]
1958年內政部成立「勞工法規整理委員會」研擬「勞工法草案」時,即將其中第二編定名為「勞動基準」。
嗣後,經20餘年的研議,始於1984年7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制定公布,並自次月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1406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6條。
中華民國85年(1996年)12月27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850029837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並增訂第30-1、84-1、84-2條條文。
中華民國87年5月13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098000號令修正公布第30-1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58760號令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630號令修正公布第4、72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0620號令修正公布第3、21、30-1、56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8770號令修正公布第30、30-1、32、49、77、79、86條條文;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5071號令修正公布第54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0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6181號令修正公布第75~79、80條條文;增訂第79-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21號令修正公布第45、47、77、79-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0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8、55、56、78、79、86條條文;增訂第80-1條條文;除第28條第1項自公布後8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4421號令修正公布第4、30、79、86條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11號令修正公布第5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31號令修正第44、46條條文;增訂第9-1、10-1、15-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3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23、24、30-1、34、36~39、74、7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34條第2項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37條第1項規定及第38條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5871號令修正公布第6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81號令修正公布第24、32、34、36~38、86條條文;增訂第32-1條條文;並自107年3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5351號令修正公布第54、55、5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091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條文;增訂第22-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11號令修正公布第63、78條條文;增訂第17-1、63-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3561號令修正公布第80-1條條文
內容[編輯]
《勞動基準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計八十六條。
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中華民國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298124號令」訂定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條。
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相關爭議[編輯]
罰則不足[編輯]
由於勞基法的相關罰金,自1984年後歷經27年多均未修改,罰金遠不及企業違反勞基法可能省下的成本。
2011年發生宏達電員工疑似過勞死事件,但依勞基法超時工作只能開罰3萬,引起輿論嘩然,因此勞委會提出修法,將原罰則提高約3~5倍,另加入針對違法企業,將公布企業及負責人名稱的條款[2],並於2011年6月13日完成修法。
但若對於違法情況較嚴重之大型企業,因為執法能力不足,仍然缺乏能真正有效嚇阻的法規。
勞基法28條(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執償基金)[編輯]
1990年代發生多起惡性倒閉事件,引發多起關廠抗爭,也開始出現對於工資債權優先順位的討論,近年由於2011年太子汽車工會罷工事件[3]、榮電抗爭事件、華隆自救會抗爭事件等事件相繼發生,修法之議再起,亦有許多立委提過各種修法版本,但由於債權優先度涉及金融單位導致金管會反對等理由[4]。
目前修法結果,勞工債權雖然沒有優先於銀行抵押權,但已提升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可以與銀行抵押權按比例分配。
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編輯]
主條目: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維基共享資源中相關的多媒體資源:2017年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
因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民主進步黨(執政黨)的多數優勢下,不顧各方洶湧的反對聲,於民國107年1月10日全部通過,有關反對修改勞基法的抗爭運動在各地已經持續一個多月,民眾早前亦有佔領街頭等其他行動,包括立法院外的集會、記錄有人以臥軌(即是以躺在路軌上阻礙鐵路交通的方式),為求煞停政府的「過勞列車」[5]。
參見[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勞動基準法(中華民國)
勞工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一例一休
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台灣勞工運動
參考資料[編輯]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廖千瑩.違反勞基法擬提高罰責、公布負責人.自由時報.2011-03-24[2014-10-22].
^陳素玲.債權清償員工薪資列優先初審通過.苦勞網引述聯合晚報報導.2011-10-27[2014-10-22].
^王靖怡.勞工債權優抵押金管會有意見.中央社.2014-04-14[2014-10-22].
^【台灣勞基法-現場觀察】記者在台北的一晚:年輕人臥鐵路思辨行動與大台的連結.明周文化.2018-01-15[2018-01-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16).
外部鏈結[編輯]
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繁體中文)(英文)-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法務部
閱論編臺灣社會運動
人權運動↗(勞工運動↗·原住民族運動↗·農民運動↗·性別平等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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