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常見問答-公司是否可規定加班一律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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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補休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發文字號:, 勞動條2字第1070130860 號函 ... 連續出勤工作逾二曆日(跨越三曆日)以上者,應依各該曆日之性質給付出勤工資,並踐行補休(假)及法定程序。
- 2補休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主旨: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選擇補休,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 ... 日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加班補休期限為6 個月;工資給付日為每月5 日。
- 3加班補休只能1:1 新版勞基法雇主成大贏家- 今周刊
實務上而言,過去加班換補休的作法並不少見,只是先前法律依據是勞動部第1060130937號函釋,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 ...
- 4【邱駿彥專題】加班換補休之解析(勞基法第32條之1 ...
有關這個937號函釋的評析,請參見我fb上2017.5.20所發佈之網誌). 1-4. 在台灣比較有制度的大型企業中,即使有實施加班換補休制度者,大致 ...
- 5雇主可以要求補休替代加班費,而且期限內沒休完就視同放棄嗎 ...
勞委會早期解釋令[2]認為,因勞動基準法對於加班如何換補休並未有明文規定, ...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台勞動二字第22155號函釋(1990/9/21):「雇主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