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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六條,如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欲再重新執業者,所需修習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僅需於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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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會員檢視醫師執業執照之效期,務必於屆滿前申請換照以免受罰,全聯會規劃有各類課程積分提供會員修習
分類:西醫全聯會日期:2020-12-18
鑑於多數會員之醫師執業執照將於110年4月21日前到期,請會員多加留意自身繼續教育積分修習情形,可前往「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https://ma.mohw.gov.tw/maportal/)登錄查詢個人積分,積分不足者應盡速修習積分;積分已達規定者,請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依據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如下:
1.不具專科醫師資格者:每六年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120點以上,包括:(1)專業課程(2)專業品質(3)專業倫理(4)專業相關法規。
上述(2)(3)(4)項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12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至少各1堂;超過24點者,以24點計。
2.具專科醫師資格者(須具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師證書)每六年應接受:(1)專業品質(2)專業倫理(3)專業相關法規等課程至少應達12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至少各1堂。
此外,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六條,如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欲再重新執業者,所需修習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僅需於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修滿上述規定之六分之一積分即可。
(具專科醫師資格者則為三點)。
積分已達換照標準者,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1.原領執業執照。
2.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3.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4.繼續教育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醫事系統入口網下載列印之積分證明)
本會規劃有「台灣醫界雜誌通訊課程」、「網路繼續教育課程」,亦定期蒐集各單位舉辦課程一覽表等資料,會員可至【本會網站/醫師繼續教育】查閱(https://www.tma.tw/credit/list.asp)。
由於「通訊繼續教育」及「網路繼續教育」積分皆有60點之上限規定,不具專科醫師資格者,可盡量將此二類課程留作專業課程積分之用。
提醒會員如未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俟原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醫師即不得執行業務;違反者依醫師法第27條,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未限期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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