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友善列印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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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工會法第6、36 條及施行細則第32 條,勞工如同時擔任一個以上之企業工會理、監事,其會務公假時數,如無約定,仍應在法定範圍內, 非可將可請會務公假之時數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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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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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 ...
- 2專欄-勞動教室—工會「會務」公假之探討 - 歷史刊物
(三)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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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檢視現行法條, 第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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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幹部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工會可以與雇主約定一定時數之公假。 若無相關約定,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幹部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