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勞動教室—工會「會務」公假之探討 - 歷史刊物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三)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 ... Togglenavigation   │   │   │   │ 字級: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