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6、37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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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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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檢視現行法條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檢視現行法條 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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