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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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一個月內加班上限,所謂「一個月」定義如何?
06May,2017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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