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試論壇】法院何時可以對調查證據Say No?-志光數位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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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聯性基準: 即待證事實與證據間應存有一定之關連性,第163-2條第2項第2款「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條者」即屬之。

(二)必要性基準: 乃是基於迅速 ... 註冊/登入 登出 講座紀錄 活動訊息 活動快報 考情講座 新班開課 關懷講座 預約補課 LOD預約 重要公告 預約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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