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試論壇】法院何時可以對調查證據Say No?-志光數位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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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聯性基準: 即待證事實與證據間應存有一定之關連性,第163-2條第2項第2款「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條者」即屬之。
(二)必要性基準: 乃是基於迅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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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公平正義之維護」所指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公平正義之維護」所指的範圍為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起訖頁. 刊名, 判解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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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點法律專班】 - 高點法律網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公平正義. 之維護」所指的範圍為何? ... 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實施刑事訴訟之公務員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
- 4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之闡釋與適用- 智丞法律事務所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之闡釋與適用. 2013-10-09.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46號刑事判決要旨.
- 5刑事訴訟法§163-2-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 得以裁定駁回之。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一、不能調查者。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