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163-2-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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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 得以裁定駁回之。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一、不能調查者。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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