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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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六個月,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考量 ... 現在位置: 條文內容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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