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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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六個月,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考量 ... 現在位置: 條文內容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條文內容
延伸文章資訊
- 1團體協約法(新修正尚未施行)條文對照表
二、本法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 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 ...
- 2[勞工權益]團體協約法修正之初探/黃耀滄| 台灣石油工會
而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制定,即是將團體權、協商權及爭議權的抽象概念予以具體化、法制化,使勞資雙方對於勞動三權具合法運作的基礎,亦落實保障勞動者 ...
- 3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與誠信協商義務 - 勞動部
所謂團體協約,依團體協約法第2 條規定,係指雇主或有法人資. 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 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團體協商之 ...
- 4團體協約說明- 團體協約 - 新北勞動雲 - 新北市政府
團體協約的意義 ... 團體協約是由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條件例如:工資、工時、資遣,及其他勞資雙方當事人間之勞動關係事項,進行 ...
- 5第二章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經通知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