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權益]團體協約法修正之初探/黃耀滄| 台灣石油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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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制定,即是將團體權、協商權及爭議權的抽象概念予以具體化、法制化,使勞資雙方對於勞動三權具合法運作的基礎,亦落實保障勞動者 ... [勞工權益]團體協約法修正之初探/黃耀滄 詳細內容
延伸文章資訊
- 1第二章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經通知其 ...
- 2團體協約之成立與生效要件,兼論團體協約法第13 條之效力: 簡 ...
就經由團體協商以締結禁搭便車條款之問題,我國團體協約法第13 條本文已明文承認勞資雙方得為此項約定,且因其為拘束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之債法性條款,故亦得經由 ...
- 3團體協約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經通知其 ...
- 4團體協約法(新修正尚未施行)條文對照表
二、本法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 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 ...
- 5[勞工權益]團體協約法修正之初探/黃耀滄| 台灣石油工會
而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制定,即是將團體權、協商權及爭議權的抽象概念予以具體化、法制化,使勞資雙方對於勞動三權具合法運作的基礎,亦落實保障勞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