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間公司已經提供差旅費,仍需核發加班費或是給予補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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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51501 號函:「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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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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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權益
出差期間公司已經提供差旅費,仍需核發加班費或是給予補休嗎?
文/鍾文雄104人資長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一、公司指派員工出差,通常會提供日支費或是差旅費,如果出差時會佔用到員工的假日或是延長平日的工作時數時,依相關函釋規定,公司必須另行核發加班費。
1.依照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506181號函:「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倍發給」。
2.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51501號函:「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至於出差期間的加班時數是否可以經勞工同意,改以補休方式辦理?
1.依照勞委會98年5月1日勞動2字第0980011211號函:….「凡雇主要求勞工或縱經勞工同意,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之請求權,均屬無效。
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上開權利之拋棄,應由個別勞工為之」。
2.另外勞動部106年05月03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函:….「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欲選擇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
因此加班時數是否領取加班費或是選擇補休,是可以透過勞資協商同意加以約定及選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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