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三」思,再後「行」 - Career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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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基法規定,勞工的特休假應該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為之,而勞動契約的終止如果是肇因於雇主時,雇主應該發給員工未休完特休日數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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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年度轉職熱潮,雖然今年由於失業率攀高,使得許多人都緊抱工作,不敢亂跳槽,但該走的還是會走,該換的還是要換,關鍵是:如何走得漂亮、走得令人懷念?就任新職,如何不損權益?在你忙著「迎新棄舊」之際,可得小心處理!
刺骨的寒風,抵擋不了職場中躁動的心,每到年底,總有一批批對現職不滿而離職、轉職的員工,面對這一年一度的職場大換血,轉換跑道的員工除了尋求更高的薪水、職位、成長、企圖心……之外,在驛動、離去之前,想要瀟灑地揮揮衣袖,有些勞資權益事項還是要小心才是。
換工作是一件大事,當您決定掛冠求去時,好聚好散是必要的,如何謀求勞資雙方的圓滿結局是離職的重點;面對新東家,原先談好的條件是否承兌、如何履行,更是關係自身權益的重要關鍵。
離職如何漂亮?轉職如何成功?在這裡,提醒您幾個必要踐履的步驟: STEP1-依規定期限提出辭呈 在決定接受新工作後,告知離職訊息是絕對必要的,同時應該提出一封正式的、書面的辭呈,以示慎重。
書面辭呈除了表示對舊公司的尊重、讓人留下好印象外,也可以當作證據,防止舊公司不認帳、不放人。
大部分的公司都會規定員工必須在多久前提出辭呈,若是公司沒有這類規範的話,員工應該遵照勞基法的期限提出離職預告,才符合法規;亦即「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依照勞委會解釋,勞工如果沒有依規定期限預告雇主終止契約的話,是屬於「違約行為」,雇主有權依民法規定,請求員工損害賠償。
實務上就常發生公司因為員工沒有提前提出辭呈,而扣發員工應預告期間薪水的實例,此時員工雖然走得了人,卻因為忽略預告離職的步驟,白白損失了十天、二十天,甚至一個月應得的薪水,算算還是划不來。
STEP2-精算休假天數 在離職前的尷尬期要如何度過,也是很多員工困擾的一環,這時候不妨回顧一下,看看自己對公司有何「舊債」未了的、算算公司對自己有何「虧欠」尚待追補的,一併做個清理,尤其是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否則一旦離開公司,可是想休都沒得休了。
依照勞基法規定,勞工的特休假應該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為之,而勞動契約的終止如果是肇因於雇主時,雇主應該發給員工未休完特休日數的工資。
換言之,若是員工自願離職,則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等於是自願放棄,不能請求公司補償或發給未休假的薪水。
因此,有些精打細算的員工在決定離職時,多會想辦法將假期休完,來不及休完的就把離職日往後延到相當的天數,提前辦好交接,之後幾天就不進公司了,也不失為一個聰明的方法。
當然,公司這廂也不是省油的燈,有些公司主張,年度中途離職人員的休假天數,應該以當年度的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例如原本一年特休假12天的人,在三月底離職,只能折算休假3天,這樣的規定合不合理呢? 依照勞委會解釋,勞基法三十八條規定,勞工「每年」的特休假,是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的權益,不因年度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所以勞工即便是在年初離職,依規定特休權利是不能按比例折算的。
STEP3-爭取承認原有年資 到新公司工作後,很多專家都會建議員工要把自己當成一個新人,重新歸零出發,不過歸零的準備應該僅止於心態,有些勞資權益事項應該在轉職時就開宗明義表明清楚,不能隨便歸零的,例如原有的工作年資、特休假、退休金等。
有些人在換新工作時,不知是心切或是靦腆,多不好意思對新公司有所請求,使得多年的累積功虧一簣,其實是很不值得的。
對於有工作經驗的員工來說,特休假不一定要比照新人滿一年給七天的規定,而是可以由勞資雙方約定的;而原有工作年資的承認,更會影響到勞工保險給付及退休金的計算等問題。
現階段小小的請求,雖是個人的一小步,卻關係著未來退休生涯的一大步呢! 為了杜絕爭議、便於日後舉證,員工最好請求新公司成立書面承諾,承認舊有的年資,留下白紙黑字的證據;至於勞工在關係企業內不同公司的調任,如果勞工仍擔心新公司無法比照原公司的勞動條件,也可以在同意調職時,要求原公司對新公司的勞動條件承諾做概括的連帶保證(包括承認年資等),一併做成書面,如此勞工的權益才能獲得確實保障。
FINAL-說清楚,想明白,再出發 對現代人來說,找到能樂在其中的工作是一件值得慶幸的事。
為何要換工作?每個人自有不同的說法;如何換工作?則更是關係巧妙,不在話下。
但是不論如何轉換,請記得仔細地交接工作,切實履行勞基法規定的離職要件,不要丟下一堆爛攤子難以收拾;在努力適應新工作之時,對新老闆該主張的權益,仍舊要說清楚、講明白,將來才不致後悔。
面對年度轉職熱潮,您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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