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4-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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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 條. 本辦法所稱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係指因使用藥物致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係指因使用藥物致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造成永久性殘疾。

四、胎嬰兒先天性畸形。

五、導致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需做處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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