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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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所訂「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 ,其期間之起訖如下: (一) 調解期間:係指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 ...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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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 筆 / 現在第 8 筆 第一筆| 上一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廢(77)台勞資三字第 1539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77年08月04日 資料來源: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及解釋彙編(83年8月版)第 132 頁 相關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8條(民國19年03月17日版)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8、9、20、24、25、33條(民國77年06月27日版) 要  旨: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所訂「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疑義 全文內容: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所訂「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 ,其期間之起訖如下: (一)調解期間:係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 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日,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之完備 申請書之日起算,至調解記錄送達之日終止。

(二)仲裁期間:係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 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日,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之完備申請書 之日起算,至仲裁書送達之日終止。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1年4月16日勞資3 字第1010125649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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